供用電業務-第六章 用電計量與電費計收
第六章 用電計量與電費計收
第七十條 供電企業應用戶每一個受電點內按不同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 每個受電點作為用戶的一個計費單位。用戶為滿足內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內部裝設考核能耗用的電能表,但該表所示讀 數不得作為供電企業計費依據。
第七十一條 在用戶受電點內難以按電價類別分別裝設用電計量裝置時,可裝設總的用電計時裝置,然后按其不同電價類別用電設備容量的比例或實際可能的用電量,確定不同電價類別用電量的比例或定量進行分算,分別計價。供電企業每年至少對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 一次,用戶不得拒絕。
第七十二條 用電計量裝置包括計費電能表(有功、無功電能表及*大需量表)和電壓、電流互感器及二次連接線導線。計費電能表及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企業負責辦理,用戶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高壓用戶的成套設備中裝有自備電能表及附件時,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加封并移交供電企業維護管理的,可作為計費電能表。用戶銷戶時,供電企業應將該設備交還用戶。供電企業在新裝、換裝及現場校驗后應對用電計量裝置加封、并請用戶在工作憑證上簽 章。
第七十三條 對10千伏及以下電壓供電的用戶,應配置墳用的電能計量柜(箱);對35千伏及以上電壓供電的用戶,應有專用的電流互感器二次線圈和專用的電壓互感器二次連接線,并不得與保護、測量回路共用。電壓互感器專用回路的電壓降不得超過允許值。超過允許值時,應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予以更正。
第七十四條 用電量裝置原則上應裝在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如產權分界處不適宜裝表的,對專線供電的高壓用戶,可在供電變壓器出口裝表計量;對公用線路供電高壓用戶,可在用戶受電裝置的低壓側計量。當用電計量裝置不安裝在產權分界處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的有功與無功電量均須由產權所有者負擔。在計算用戶基本電費(按*大需量計收時)、電度電費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應將上述損耗電量計算在內。
第七十五條 城鎮居民用電一般應實行一戶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實行一戶一表計費時,供電企業可根據其容量按公安門牌或樓門單元、樓層安裝共用的計費電能表,居民用戶不得拒絕合用。共用計費電能表內的各用戶,可自行裝設分戶電能表,自行分算電費,供電企 業在技術上予以指導。
第七十七條 計費電能表裝設后,用戶應妥為保護,不應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及**的物品。如發生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用戶應及時告知供電企業,以便供電企業采取措施。如因供電企業責任或不可抗力致使編者費電能表出現或發生故障的,供電企業應負責換表,不收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戶應負擔賠償或修理費。
第七十八條 用戶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從電企業存出電能表保證金。供電企業對存入保證金的用戶出具保證金憑證,用戶應妥為保存。
第七十九條 供電企業必須按規定的周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并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計量失常時,應查明原因。用戶認為供電企業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企業提出校驗申請,在用戶交付驗表費后,供電企業應在七天內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通知用戶。如計費用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驗表費不退;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除退還驗表費外,并應按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退補電費。用戶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向供電企業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用戶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 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后,再行退補電費。
第八十條 由于計費計量的互感器、電能表的誤差及其連接線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或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1互感器或電能表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以“0”誤差為基準,按驗證后的誤差值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換裝后投入之日起至誤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時間計算。2連接線的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時,以允許電壓降為基準,按驗證后實際值與允許值之差補收電量。補收時間從連接線投入或負荷增輥之日起至電壓降更正之日止。3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以用戶正常月份的用電量為基準,退補電量 ,退補時間按抄表記錄確定。退補期間,用戶先按抄見電時如期交納電費,誤差確定后,再行退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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